太原首例汽车消费欺诈“退一赔三”案仍未宣判

18.03.2016  10:25
    (记者 任冬梅)花新车的价钱买到的居然是一辆“二手车”?在太原做小生意的安徽人董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将销售方告上法庭,并依据新修订的消法中关于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新规定,主张三倍赔偿。但法院迟迟没有宣判。

    3月14日下午,董先生再次找到销售方协商赔偿事宜,仍旧没有任何进展。对于前来采访的各家媒体,销售方相关负责人统一答复为:既然该案已经法院审理,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在判决结果未下达之前,他们不便多言。

    当天,董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去年5月底,他在山西万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大众”)购买了一辆黑色上海大众朗逸汽车,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共计15万余元。

    2015年8月份,汽车玻璃被砸,他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该车在5月上旬曾经出售给忻州人郭女士,缴纳过保险,该车在5月中旬更换过全车锁,而且在万国大众的车辆销售信息记录中,至今仍记载着郭女士的名字。“难道我花全款买了一辆维修过且曾出售给他人的二手车?”董先生颇为不满,立即找到万国大众询问销售人员,对方给出的答复却是“不存在二次销售,是电脑系统录入错误”。“我当时真的以为是车架号录错了,就再次查了一下,可是登记给郭女士的车架号和我的车架号确实是一模一样!

    为了弄个明白,董先生根据信息显示的电话,联系“车主”郭女士询问,确认该车之前曾销售给她,并因车锁等质量问题进行过退车处理。

    气愤不已的董先生再次找到万国大众,协商退车,对方表示:车辆确实曾销售给郭女士,但随后郭女士因车锁不灵放弃购买该车,而购买了店内的另外一辆车,电脑系统里无法更改这一记载信息,但是该车确实未曾出库,还是新车,所以只能在售后服务方面给董先生一些优惠。而董先生认为万国大众涉嫌消费欺诈,坚持要求退车,此后他又联系厂家、拨打12315热线、联系工商等部门处理,但由于双方能够认可的赔偿金额差距太大,未能调解成功。

    2015年9月,董先生将万国大众告上法庭。今年1月15日,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义井法庭公开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董先生陈述,万国大众故意隐瞒车辆曾销售并维修过的事实,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新车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按照合同法和新消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董先生提出诉求,要求被告万国大众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费用15万余元;赔偿购买车辆价款的3倍,共计3987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董先生的代理律师葛福资认为,万国大众在明知车辆曾经销售并因车锁问题做退车处理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在真相被发现后,销售人员仍试图虚构事实,还辩称是登记错误,这是有意为之的重大隐瞒,已构成欺诈。

    万国大众的代理律师则辩称,该车的确曾在2015年5月上旬销售给郭女士,但郭女士并未提车,此车未出库,所以卖给董先生时不属于“二次销售”;店方在郭女士发现车锁使用故障后进行更换,是及时消除该车的瑕疵;电脑记录显示该车仍登记在郭女士名下,是电脑设置问题导致无法更改。该车更换车锁后销售完全不影响董先生的购买和使用,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故意欺诈,只能算是过失,最多算是重大过失。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方认为,既然万国大众承认自己有重大过失,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该案是太原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大宗耐用消费品汽车“退一赔三”案。

    相关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此,被很多人俗称的“退 一赔三”实际上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合同,为“退一”,再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索赔三倍赔偿,乃“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