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活突陷困境 可享临时救助

13.11.2015  09:50

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均可享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可以是家庭或个人,救助方式分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符合条件者一般向乡镇街办提出申请……11月12日,记者从太原市民政局获悉,太原市临时救助规程出台,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等原则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等原则,该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区域的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太原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在太原市居住的全体居民,含户籍常住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和个人

根据此次出台的新规,太原市临时救助的对象具体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有: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以现金救助为主

太原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临时救助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形式进行。临时救助坚持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

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标准为,一次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临时救助;3倍以上4倍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00-8000元临时救助;4倍以上的,由各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评定救助额度。

发放实物,则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需要注意的是,有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的,不予临时救助。另外,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向居住地乡镇街办提出申请

临时救助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制度。

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是,家庭或个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太原市临时救助一般程序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证明等。

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工作人员违规不予受理要受处分

太原市民政局同时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符合临时救助的申请而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等违规情形,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或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相关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申报临时救助时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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