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份太原查处酒驾3022起 五大案例敲响警钟

02.12.2015  09:31

   ■提醒

  今年的12月2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12月1日,太原市滨河东路、滨河西路的中央隔离带一夜之间出现了很多宣传牌,平均每隔几米就能看到一个,很多宣传语也是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如,“轻松驾驶、远离路怒”、“伪造驾驶证将构成犯罪”、“快车道,请慢行”、“人行横道是您的绿色通道”、“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等。这是太原市交警支队为今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特意安装的宣传牌。

  据太原市交警支队的数据,今年1-11月份,太原市共查处酒驾3022起,其中饮酒驾驶2679起,醉酒驾驶343起。因酒驾造成的重大事故11起,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财产损失5700余万元。为此,太原市交警支队针对今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别出心裁地设计了各项宣传内容。太原市交警支队还在东山车管所新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对新领证的驾驶员进行特别的安全教育。教育基地内有世界、国内名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案例,还让驾驶员模拟驾驶体验超速、汽车盲区,不系安全带发生碰撞后产生多大的碰撞力等。

  太原市交警支队还特别推出一项体验,戴上一种根据人体工学设计的仪器,可以真切感受到饮酒后大脑及眼睛出现的模糊状态,现场还配备酒精测试仪,有兴趣的市民可以感受喝多少酒就达到酒驾的标准等。

   ■案例

   五大典型交通事故警示交通参与者

  再好的规劝也不如活生生的事例更能触动人心,更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采访中,交警部门结合宣传主题,精选了几个典型的案例给交通参与者提了一个醒。

   案例一:骑自行车过马路没有下车推行也要负责

  2015年9月27日0时17分,田某驾驶机动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8线829KM+600M时开始逆行,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为,田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高某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醉酒驾驶撞上围挡身亡

  2015年4月16日1时05分,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省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顶好市场门前路段时,与路中隔离围挡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死亡。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醉酒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人员伤亡

  2015年6月15日22时,郝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沿省城阳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曲镇前山村路段时,与中心隔离护栏相撞后致使车辆失控冲入道路西侧沟内,郝某及车上两名乘员受伤,一名乘员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郝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观察注意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郝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四:超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四死四伤

  2014年6月19日11时28分,成某驾驶机动车沿国道3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79KM+600处(太原市晋源区南张村路段)超车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侧翻,造成成某及车上乘员四人死亡、四人受伤。

  经分析,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遇雨天未降低到安全车速,超车时越过中心线驶入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轮胎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雨天未降低到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五: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撞身亡

  2015年5月27日12时25分,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嘉陵二轮摩托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东线交叉十字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冯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一名成员死亡。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以及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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