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03.10.2022  07:25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批准、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奖项,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省内、国内领先,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设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个人)两个奖项,每个奖项均为两个等次,即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10个。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创造性、独特性和可推广性等。市政府质量奖(个人)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攻关小组评选,可以3人以内共同申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对质量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市政府颁发奖(杯)牌、证书,发放一次性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