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利用“经济杠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02.06.2016  13:25
 

      今年1月1日起,太原市主要污染因子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始执行。日前,太原市环保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太原市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就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差别化收费的核定受人关注。
      太原市规定以下情形加倍征收排污费:一是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二是应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项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三是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外排污染物浓度值高于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时限内排污费加倍征收。
      此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外排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所有外排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出现超标、超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累加计算。
      有三种情形可减半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对外排污染物月均值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无日均值超标的,对当月排污费减半征收。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外排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规定监测时限内排污费减半征收。现场检查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的,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来源:太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