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的审议意见

17.07.2015  17:53

    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共有70人次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为加强跟踪监督,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这是常委会持续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次新尝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强化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构建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取得显著成效。出席人员充分肯定国务院的反馈报告,较好地回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相关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出席人员指出,大气环境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艰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人民群众希望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呼声,依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审议中,出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应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从根源上实现节能减排。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清理力度和综合治理力度,制定落后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线的改造或销毁制度,防止已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线重新流入市场,造成新的污染。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积极扶持能够实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朝阳产业,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成果用于老旧企业转型改造、工业技改升级等,加大对实现清洁生产、排污治污成效显著企业的支持力度。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应着重抓好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将露天开采矿山列入扬尘污染治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粮棉主产区应杜绝就地焚烧。重视臭氧污染防治,加大对臭氧的监测,并及时公布臭氧指标。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大城市出现包括大气污染严重在内的“城市病”,与其产业布局不合理、人口过度集中有密切关系。应注重通过疏解功能来疏解产业,在疏解产业的基础上疏解人口,解决人口膨胀带来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等问题。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对“拼车”出行等现象,应从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大气污染的角度积极看待,多鼓励社会自发的环保行为,少用限制公民权利的政策措施推进环境保护。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能源结构优化力度,通过体制改革、政策扶持,优先保证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煤炭是我国的能源支柱,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法律、政策,加大力度重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发,严禁粗放式的煤炭利用方式,带动产业升级。加快供热地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对其他分散的燃煤锅炉,也应明确淘汰或改造的最后期限。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厉打击汽柴油造假。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应加大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等环保技术设备的研发推广力度,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必须加大对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依法监管意识,抓住当前影响环境的突出问题加大治理力度,用金睛火眼和法律武器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应坚持严格执法,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惩治偷排、超标排放以及对环境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不仅要让违法企业在经济上感觉到违法成本高,而且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严查企业治污设施设备“建而不运”、“运而不足”的行为,建立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在线监控,破除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对待违法企业的态度要坚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瞻前顾后,更不能不了了之。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强化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奖励机制,对于实名举报重大污染源的公民予以保护,经政府环保部门立案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于重污染企业排污造成生态严重污染的,由检察院督促并支持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本次会议还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目的是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健全。要把人大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在加强监督工作的同时认真审视法律、完善法律,努力增强人大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些出席人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认真总结经验,持续开展监督,细化题目、突出重点、抓住不放,直至取得成效。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国务院的反馈报告如何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的关切,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希望有关方面对“一府两院”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反馈报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之规范化机制化。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