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力宣传《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26.09.2015  10:46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是5月28日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施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等内容。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了解《条例》内容,并自觉遵守,忻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大力开展了条例的宣传工作。一方面狠抓条例的学习,加强专题培训,深挖条例内涵,积极利用法律的震慑力,研究城市公共客运如何依法管理的手段,确保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有序发展。同时另一方面狠抓对外宣传,及时制作印刷了各类宣传单35000份,宣传手册5000本,横幅120条,飞播字幕1500次,在城区广场、汽车客运站等地,对司机、乘客、路人等广为散发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共客运行业的法律认知,促进社会各界对公共客运行业的参与度,共同促进公共客运行业的有序发展。同时作为公共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也将把条例宣传、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深入持久的进行下去,坚决维护好公共客运行业市场秩序,为忻州经济的发展、市民的良好出行、城市的良好形象,提供坚强的运输保障。

据悉,《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共规定了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应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方面问题。其中,引人关注的要点有:一是合理规划,明确公共客运设施用途。《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二是服务乘客,为特殊人群制定优惠政策。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票价施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标准以及凭证办理程序;三是加强防护,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公共客运安全的载体,对此,《条例》规定了经营者需给车辆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携带除导盲犬外的动物乘车,干扰司乘人员正常工作等危害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四是法律惩戒,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对相应的违反规定行为做出了罚款、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

(赵军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