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透支公务卡构成诈骗受惩罚

20.05.2015  19:46

 

本网5月20日讯(郝伟)中学教师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公务信用卡后,却只刷卡不还钱。近日,经忻州中院二审,由于贾某案发后归还银行全部本息,确有悔罪表现,判处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身为中学教师的贾某在工行忻州牡丹支行办理了一张公务信用卡,信用额度两万元。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贾某用该卡多次在银行、商场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截至2014年3月2日,共透支本金一万三千多元,本息合计一万六千多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贾某一直未归还。直到案发后,贾某才于2014年6月15日将本息全部归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透支本金一万三千多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后,岢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积极归还本息,有悔罪表现,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原判量刑畸重,提出抗诉。而贾某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本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没有及时归还,在案发后就全部归还,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提出上诉。

 

忻州中院经二审查明,贾某之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贾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但贾某在案发后归还银行全部本息,确有悔罪表现,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对检察机关所提抗诉理由予以采纳。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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