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联动让司法监督落地生根

18.12.2014  21:57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智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实乃应有之义。

司法公正,国脉所系,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作为基础。目前,司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不少,既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又有外部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更有各职能部门相互之间的法律监督制约,基本上构成了从内到外、纵横交织、覆盖全程的司法体系。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以主动接受监督的积极姿态,着眼阳光司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初步构建了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前所未有,最大限度杜绝了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确保了公平正义。

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尽管目前对司法的监督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的效果并非如设计的那样美好。尤其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以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屡禁不绝,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先后曝光并轰动一时的赵作海、佘祥林、常林锋和聂树斌等冤假错案,无不凸显了各职能部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形同虚设。本应是“魏蜀吴”三足鼎立的相互制约监督体系,却在实践中演变成“刘关张”亲密无间的相互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甚至流于形式的怪象。究其实质,抛开外部不当干扰和陈腐司法观念作祟等因素,最主要的还缘于各种监督方式之间缺乏有机融合,监督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导致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无法形成合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力的有序运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须臾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司法实践一再证明,只有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下”的监督中,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环,公平正义的实现亦才有坚实可靠的根基。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决定》对强化司法监督进行了顶层设计,分别就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破除各种潜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为强化司法监督奠定了带有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设计的蓝图已清晰可见,必须全面予以落实。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要确保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真正落地生根,还须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多方联动,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最大正能量效应。

一方面,应充分整合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的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在恪守依法配合支持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底线基础上,结合司法实际,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方式进行多方互动,互通信息,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平台,确保司法活动在规范化的法治轨道上阳光运行。另一方面,要秉承畅通民意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司法理念,切实整合公众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等源信息,及时收集研判媒体、网络、公众监督的各种信息,努力把各种监督资源有机融合在一起,不断扩大司法监督的有效范围,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司法活动的第一手真实情况,防止司法监督中出现“真空地带”和“盲区”,让“暗箱操作”无处可遁。

 

司法实践永无止境,司法监督永不停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强化司法监督改革的号角。帷幕已经拉开,精彩即将上演。在新一轮史无前例的司法体制改革征程中,司法监督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改革重头戏,惟有多方联动,才能绘就司法监督落地生根、确保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景!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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