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5.07.2016  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行为、强化预算执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专项用于支持外经贸专项业务活动的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目标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优化外经贸结构布局、培育外经贸竞争新优势,发展外经贸业态新模式,缩小外经贸区域差距、扩大对外经济合作、推动全省外经贸稳定发展,实现外经贸对全省经济的支撑效果。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商务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及全省外经贸发展需要,建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任务,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要求;开展外经贸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及指导,组织项目申报,受理申报项目文件,实施项目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下达预算资金,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及标准

      第六条  中央对地方的分配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

      对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具体的支持标准及分配金额依据财政部下达的拨款文件,由省商务厅确认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条    对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控制的原则下,可采取资本投入、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一)资本投入的支持标准:对确定的发展潜力大、预期效益好的外经贸投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支持。

      (二)贷款贴息的支持标准:贴息率结合企业实际贷款额及当年资金预算规模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限额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规定期限(上年末或最近一期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确定。

      (三)保费补助的支持标准:按其实缴保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基础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列入当年重点支持范围内的,保费补助比例可在此基础上上浮10%。中央另有规定的,依据中央规定执行。

      (四)事后奖补的支持标准:

      1.补助方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内发生费用的50%比例给予支持,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补助比例可提高到70%,重大有利于外经贸发展的项目可根据当年可用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力度给予支持。培训费等经费类补助项目也可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按年度执行的业务补助类项目除外)只能享受一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2.以奖代补方式:引导性项目,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标准综合各种因素后确定。对超标准及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超范围支出,不予支持。

      (五)先预拨后清算的支持标准:对补助额度大、项目建设期跨度大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资金预拨额度,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清算,标准遵照上述(一)至(四)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规定事项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预算单位日常性的自身运转工作经费。

        第十条    深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的改革。适度从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中,统筹集中部分财力,积极探索运用基金投入、特别流转金、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融资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市场化运作的有效工具方式,推动财政支持方式向“财融结合”、“有偿使用”和“点对面支持”等转变,放大资金效应,扩大资金受益面,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民间等资本投放到外经贸发展中,着力营造有利于我省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的市场优势。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应依据中央制定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促进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

      支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东部产业转移;支持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贸易投资布局优化;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完善;支持外经贸环境优化和扩大对外开放事项,对举办国际性展会、开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及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公平贸易环境建设和其他有重大意义或影响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及活动给予支持。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符合中央规定条件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投(议)标,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

      (三)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支持外贸产品(含文化、服务、技术等)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和质量提升;支持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支持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支持外贸创新发展;支持竞争新优势培育。

      (四)鼓励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境外投资。对优势、特色和高新技术行业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投资合作等有利于扩大我省对外开放的项目予以支持。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对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境外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工程项目予以支持。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开展的技能型和高端型劳务素质培训活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

      (五)支持茧丝绸产业发展。

      对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结合我省发经贸发展实际所确定的当年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是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或单位: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进行核准或备案,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场所、人才、资金和管理能力及信誉,达到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文件规定条件的资质及项目要求。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本细则规定及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情况,由省商务厅提出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要求。并结合省财政厅提出的年度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要求,下发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度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对已能明确的项目或相对固定的常规性项目,应采取“下评一年”等方式进行提前组织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均可根据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文件,按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商务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供合法的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应对所属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细则及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所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应按照管理级次和规定程序,由商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行文并逐级进行上报。在项目资金申请文件中,应当有项目资金审核的详细情况说明。

      省级企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或省直监管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商务厅。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应将所有上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动态管理。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项目申报资料,由省商务厅采取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聘请专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评审。

      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办理验收手续。实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在承担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再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同一类型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组织实施评审时,由省商务厅制定评审方案,确定评审标准、人员和规程。

      对采取竞争性方式支持的项目评审,一般采取百分制,综合项目先进性及效益性、资料要件完整性及齐备性、单位实施能力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打分。在确定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构成时,应采取科学的专家选取方法,并应当至少有产业、技术、财务等三方面领域的专家人才。在实施评审时,坚持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和纪检监查部门全程监督,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

      对按费用比例方式支持的项目评审,要明确支持的支出内容及范围,使审核有据可依,其中:对于适合地方执行的项目,可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避免工作重复,由各市商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确定后上报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拟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依据信息公开要求,对拟定支持项目在相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省商务厅根据公示结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按照中央“项目法”要求需要上报的项目,除财政部特殊要求外,由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组织和审核并会省财政厅向中央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确定的符合中央“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中应当明确分配标准。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拨款文件3日内告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商务厅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2日内下达预算。

      (二)设区的市级以下企业及单位,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直接将资金预算下达有关市(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由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三)省级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预算下达部门执行。

      (四)省级非预算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预算下达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负责按预算资金拨款程序直接支付。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由省商务厅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信息形成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商务厅应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及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核查,按时向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统计资料,按要求做好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及时上报主管商务和财政部门。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及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强化对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程检查和追踪问效,确保所报项目及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对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省商务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和纠正处理发现的问题,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监督检查报告,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上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财企[2014]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