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16.06.2014  11:24

    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其中,山西省土地整治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要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土地整治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该《条例》对山西省土地整治设定了总体思路,要求在山西省的土地整治中,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同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在具体实施中,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