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31.07.2014  11:49

        太原新闻网讯  去年5月以来,本报报道了《太原何不尝试一下出租车拼客》《直谏“拼客”,高秀臣有话要说》等,并对全国部分城市针对出租车拼客出台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了披露,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形式,给包括出租车、私家车在内的车辆一个宽松的拼客环境,真正实现低碳运行,给拼客一个合法身份。本报曾致函太原市政府,引起太原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太原市交通局针对本报建议,提出意见,对太原市出租车拼客进行立法。

        之后,本报陆续接到读者的电话以及众多的邮件和信件,呼吁政府早日出台政策,让出租车“拼客”的便民行为早日落地山西。

        7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传来喜讯,为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我省公布《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0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第一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违反规定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这意味着,出租车司机经第一乘客同意,可搭载他人,我省出租车“拼客”有望破冰。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失效的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出租、出借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将出租汽车交给无资质的驾驶员营运;破坏、擅自拆卸、改造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未经第一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拒载、强揽、甩客、倒客、故意绕行;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操作电子设备、吸烟、进食、不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车窗、音响等设备;在出租汽车车体规定位置外张贴、喷涂广告或者进行个性化装饰;在出租汽车车窗上张贴太阳膜、悬挂窗帘或者使用有色玻璃;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乘客要求: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车;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乘车;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还将提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即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登录山西省政府网(www.shanxi.gov.cn)、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网(www.sxfzb.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二处(邮编:03007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