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专栏29:城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7.01.2016  18:24

解读第三次修正后的《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城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讯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经历了第三次修正。这些修正意味着有哪些改变?市民应注意些什么?1月2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

  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第三次修正后,首先是职责进一步明确。此前《规定》要求,太原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卫、供销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只是协助公安机关。而修正后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保、城管、市容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其次是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太原城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前《规定》就有明确的禁放区域,主要是城六区的大部分地区,另有一些地区可以燃放,比如在晋源区的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迎泽区的孟家井乡,杏花岭区的小返乡等。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这些曾经相对偏远的乡镇,如今有些都已成为城中村。加之广大市民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愈发强烈,因此修改为: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是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此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只是给予经济处罚,修正后最大的变化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行政拘留。另外,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春节临近,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依据修正后的《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城六区范围内是坚决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而且,警方将在腊月二十三、二十九(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敏感时间点进行集中统一行动,坚决遏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势头,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不降格处理。若发现违法储存、运输、私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群众均可拨打110或各公安分局电话举报。各公安分局举报电话分别是:公安小店分局7175110、公安迎泽分局2021912、公安杏花岭分局3049632、公安尖草坪分局6030110、公安万柏林分局7777110、公安晋源分局6592110。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1月27日《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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