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09.04.2015  17:44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是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定义和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是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

四是明确一般债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五是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六是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七是明确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