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8.06.2017  05: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下午对国家情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当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忠诚、奉献等素质要求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纪律严明,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这两条中的“公民”修改为“个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明确违法违纪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建立健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修改为“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二是,将第十八条中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进一步明确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是,在第二十六条关于个人和组织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增加对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的规定。同时,对第三十条关于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开展情报工作的能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情报工作水平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因开展国家情报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因情报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给予丰厚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死亡”改为“牺牲”。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中的“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修改为“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待遇”修改为“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对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招摇撞骗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实施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冒充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