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23.03.2015  12:1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实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选派我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赴国外知名大学研修学习。现将2015年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2015年地方合作项目计划选派50名优秀教师、科研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其中“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不超过6人,“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不超过7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不超过9人。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机构。           二、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12个月。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6个月,留学单位为英国阿伯丁大学,成班派出。   (四)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6个月,留学单位为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成班派出。   (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留学期限为3个月,留学单位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成班派出。2015年按教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力资源管理3个专业选拔派出,每个专业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   三、选派重点专业领域 重点支持国家、省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理工农医类:现代煤化工、煤矿安全生产、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境科学与工程、光伏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筑、特色农产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产业、疾病防治等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           人文社科类:优先考虑经济、管理、金融、法律和国际关系等应对国际竞争的专业领域,人口与健康、旅游、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文化创意产业、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心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科技哲学、教育、世界历史、外语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战略目标专业领域。           高职高专院校优先考虑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子商务、软件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预算、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金融保险、工商管理、物流管理、计算机科学、服装设计、旅游类专业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专业领域。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2.须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3.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请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人员不需提交邀请函。           4.外语水平需达到《201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确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本项目,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等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二)其它条件           1.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60年4月20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4)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岁(1965年4月20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申请条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科研团队(所在单位渠道)”。           3.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1975年4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           4.申报“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英语骨干教师,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1970年4月20日以后出生)。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5.申报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专业课程骨干教师,申报时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1970年4月20日以后出生)。以下学科专业人员暂不能申报此项目:医学(含药学)、管理学、海洋科学、国际关系学、英语。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6.申报“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人员应为各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中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时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1965年4月20日以后出生)。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出国研修项目”。           五、经费支持           省教育厅、推选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4:5的比例承担选派经费及国际合作交流服务费。推选单位配套经费按照每年实际录取人数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进行核算,并于2015年9月底以前拨付省教育厅指定账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我厅汇总核准后统一拨付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账户。各推选单位不得向留学人员个人收取任何配套费用。           资助内容包括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赴英国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办法           (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6日-4月2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栏—应提交材料”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一式4份,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各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应将申请材料整理归类后上报省教育厅。请各高校将单位推荐意见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三)各推荐单位务于3月20日前报送推荐单位联系人信息表(附件4),4月27日前将审核后的纸质申请材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推荐名单一览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Excel)(附件3)统一报送省教育厅,逾期不予受理。省教育厅不接受个人报送申请材料。           七、评审和录取           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推荐单位、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三级选拔体系,即由推荐单位负责推荐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终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录取结果将于2015年8月公布。 八、派出及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三)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 )查询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科研团队及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联系成班派出的录取人员请联系法律与项目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查询)。           (四)办理“同意派出函”前,留学人员所在单位须对邀请函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经省教育厅审核、签字、盖章。   (五)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省教育厅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公证手续;           (六)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七)各派出单位应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目标和过程管理,并及时对本单位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和典型事例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   联 系 人:张云鹏  殷洁           联系电话:0351-3041061 3046623           传      真:0351-3046623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30号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邮编:030006          附件: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推荐名单一览表   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地方合作项目推荐单位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列表:    1、 相关表格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