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平反不是正义的终点

16.12.2014  16:25

1996年4月9日晚,杨某某被害于女厕所内,曾路经此处然后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却被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该市中院于1996年5月17日将其判处死刑。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今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说,本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经认真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本报今日3、4版报道)
        迟到18年的正义并不是正义的终点,尽管这样的法律纠错可以给生者以正义尚存人间的信心,可以让生者重新相信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但是对于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对于他的父母,也只是“有限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对“呼案”的平反不是终点,也不应该是终点。我们至少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必须要做。
        其一,启动冤假错案追责机制,依法全面调查当年“呼案”具体办案人员、上级领导的法律责任,查清事实,依法追责。这应该是“呼案”获得平反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之一。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客观和历史的原因,比如“呼案”当年遭遇的“全国严打”,但是这种客观和历史原因不是当年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所以也不能成为今天有关人员和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因为冤假错案最终是由人造成的。
        就目前媒体曝光的一些“呼案”细节来看,存在着诸多严重的疑点,所以这起案件最终没有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18年之后被认定为一起冤假错案。那么,这些疑点当初为什么没有引起办案人员和检察院、法院人员的重视?尤其是作为当初负责办案的当地公安部门具体办案人员,到底是如何把一个疑点重重,证据存在诸多缺陷的案件办成一件事关当事人生死的“铁案”的?这其中是否存在片面追求破案率,或者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任务,为了立功邀奖而违反办案程序,违法定罪的问题?
        当年那些负责办理“呼案”的办案人员,有的已经转行,有的已经高升,但不管怎么样,都应该对当年一手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一查到底,依法追责。只有这样,才能对全国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才能让公众重拾对法律的信心,维护法律尊严。
        其二,建立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机制,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呼案”不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起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也不是第一个冤假错案的受害人。
        远的不说,近年来先后获得纠错平反的案件就有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河南的赵作海案,以及于近日进入异地重审程序,具体结果还不得而知的河北聂祥斌案。这些案件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也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而细究这些冤假错案或疑似冤假错案产生的细节,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很多共性的东西,比如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的普遍存在,比如官员领导对案件的人为干涉,比如案件侦破和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等等。如果不能建立一整套的预防机制,规范案件侦破和审理程序,坚决遏制消除刑讯逼供,那么就无法避免下一个“呼案”,张辉、张高平叔侄案、赵作海案的产生。

苑广阔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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