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取客户信息单位可诉讼索赔

12.01.2015  15:04

问:2014年4月,郑某入职到一家网络销售公司工作,单位在网上有一个店铺,专门销售时尚饰品。郑某的岗位是网店客服。因家境困难,郑某想多挣点儿钱养家,看公司网店销售火爆,就瞒着公司私下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了一个店铺。因为刚开张,网店生意不好,郑某借与公司客户沟通之机,把一些买家拉到自己的小店,以低价吸引他们下单,后被公司发现。现在,领导说郑某盗取公司客户信息是违法行为,让赔偿损失5万元,请问:单位能告郑某吗?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郑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郑某需要向公司赔偿损失、赔多少钱,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判决。

转自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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