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修订防汛条例的报告

18.06.2014  12:12

    6月17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晓涛所作的关于《上海市防汛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陈兆丰所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

    据介绍,本市濒江临海,防汛任务十分繁重,做好防汛工作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至关重要。2003年本市制定的《上海市防汛条例》,对防汛管理体系、防汛规划和预案编制、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等都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防汛工作,保障城市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防汛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基层防汛组织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地下工程设施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难落实,防汛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不明确等,给防汛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作适当调整,着重细化乡镇、街道的防汛职责;强化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管理制度;明确防汛预警和应急措施;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条,涉及关于明确乡镇、街道日常防汛工作要求;关于完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关于加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关于紧急情况下强制撤离人员;关于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等五个方面。

    明确乡镇、街道日常防汛工作要求

    现行《条例》第四条原则性地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但实践中,部分乡镇、街道工作重点仅仅放在汛期的应急上,存在“汛前搭班子、汛后散摊子”的现象,非汛期的防汛工作较难得到落实。为此,《修正案(草案)》新增以下规定:一是乡镇、街道应当明确负责防汛工作的部门,保证日常防汛工作有效开展;二是明确乡镇、街道的具体防汛工作职责,如编制防汛预案、撤离受灾群众等防汛工作。

    完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制度

    先前的条例中未将地下公共工程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纳入建设程序,导致执行情况不理想,埋下了防汛安全隐患,使历年来地下公共工程屡遭水淹。为此,《修正案(草案)》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程序性规定,明确地铁等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而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明确社会自动响应机制

    根据防汛预案,在发布预警后,各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如停止户外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但原条例未明确社会自动响应机制。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在收到预警后,还要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发布应急措施的通知,延误了自动应急响应的时间。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防汛预警社会自动响应机制,即在发布最严重的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尚未上学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立即通知停课,如学生已在途中或者已到校的,应当做好到校后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筑工地、工厂、各类交易市场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等措施。

    紧急情况下可实施紧急撤离

    在汛期尤其是台风季节,本市根据汛情的严重程度需要撤离一定数量的人员。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被撤离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撤离,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政府可以根据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并借鉴重庆市的立法经验,《修正案(草案)》规定,在紧急情况时,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实施紧急撤离。

    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体系

    现行《条例》规定防汛物资实行市、区分级储备模式,以往主要采用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防汛物资的做法。但由于拉伸钢板桩、冲锋舟等一些重要防汛物资专用性强,社会单位储备较少,发生紧急情况时较难立即调用至现场抢险。因此,《修正案(草案)》明确政府应当自行储备重要的专用防汛物资,其他防汛物资则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储备与社会代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储备。为完善政府储备体系,《修正案(草案)》明确要求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设立防汛物资储备场所,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配备必要的防汛抢险装备。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