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诉请析产 解除关系依法分割

28.11.2016  11:03

本网讯(孟素)未经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的财产纠纷也就变得复杂而难以处理。近日,文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6年5月2日举办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原、被告经常发生吵闹,两人于5月27日发生吵闹后分居至今。原告闫某在婚前共给付被告张某10万元及三枚金戒指和价值5800元的手机一部。结婚时,被告张某带来1.1万元的存单并花去9000元,余款8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8万元及三枚金戒指和手机,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闫某视感情如儿戏,从感情上伤害了自己。另外,结婚时彩礼已全部带到原告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共给付被告张某10万元,举行婚礼仪式时被告带到原告家1.1万元的存单,现在原告处,原、被告购买金饰品花费23632元,购买其它物品消费1万多元,余款51780元应由被告退还原告。三枚金戒指和价值5800元手机系婚前互相交往所赠,被告不应退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举行婚礼作出的开支事实应予认可,被告应退还原告余款51780元,遂判决:限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闫某51780元,其他财物在谁处归谁所有。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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