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诉讼管辖权 法院裁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19.12.2014  22:20

本网讯(记者 侯成丽)天津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煤炭交易合同时,曾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的诉讼管辖权。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2010年11月,天津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煤炭交易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发生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2014年8月,天津某公司将山西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裁定在被告住所地辖区受理此案。

法官点评:

 

“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条款是附条件的选择,属于约定不明的管辖协议。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存在一方违约、另一方守约的情况,如果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违约守约之说。而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因此,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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