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回收投资审批办事指南

08.06.2015  20:16

子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企业处

受理方式

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

申请

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各市财政局申请文件。

2、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证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承诺

时限

受理

中外合作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直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向财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窗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

1个工作日

审核

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8个工作日)负责人:企业处承办人

复审(5个工作日)负责人:企业处负责人

13个工作日

审批

批准或不批准。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5个工作日

办结

通知办理结果。

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电话

0351—4043939

受理网址

 

监督电话

0351-4048195

流程卡、流程图、申报资料格式文本 (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