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 今后新增排污权需有偿取得

27.04.2016  11:05

    今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出台《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该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保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目前,我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按照要求,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而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按照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目前,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此外,按照规定,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有虚报、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如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解读

    1 排污权可跨区域交易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办法》中所说的跨区域交易,是指在不同设区市行政区域之间的交易。《办法》也明确,除了个别限制条件外,排污权是可以跨区域交易的。

    以下4种情形不可以进行跨区域交易:

    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黄河流域、海河流域)内进行;

    在环境质量现状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地区不得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交易;

    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另外,按照规定,跨区域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函告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 排污权可跨行业交易

    《办法》中也提到,排污权是可以跨行业交易的,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就不允许跨行业交易:

    火电排污单位(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国家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3 排污权还可租赁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可将本单位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按年度予以出租。排污权按年度出租,排污单位下年度排污权种类和数量不发生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排污权出租不得跨年度,且承租的排污权不得再转租。

     ○链接

    什么是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目前,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其中,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这部分排污权如果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削减的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大于其拥有初始排污权的部分。这部分排污权如果出让,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