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该如何处理

29.12.2015  13:30

大宁县人民法院 贺小莹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另案处理”被广泛使用于各类案件中,所涉案件数和人员数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另案处理”的运用既有利于共同犯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高,又能有效地保障已到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虽然“另案处理”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对“另案处理”问题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另案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表述不明确,当事人不知情。大多数情况下,对“另案处理”的表述都是在嫌疑人的姓名旁以括号注释“另案处理”,而没有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作具体的说明,这种笼统概括的表述方式,给案件当事人一种模糊的感觉,让当事人搞不清楚这个案件究竟发展到哪个地步了以及犯罪嫌疑人最终究竟是怎么处理的,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是降格处理、另案不理。降格处理一是指本应刑事处罚的而仅作了行政处罚甚至不予处罚放任涉案人逍遥法外;二是指本应以重罪移送起诉的,而以较轻的罪名移送起诉或者主犯作从犯论处等。近年来,因侦查机关“降格处理、另案不理”而上访控告的情况日益增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作案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三是追逃措施不力,证据查证不力。犯罪嫌疑人在逃,至今未能抓获归案的。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即宣告破案,负责该案的承办人几乎不会再过问此案,加之侦查机关对负案“在逃”人员追捕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导致案件移交后对“在逃”人员的追捕没有具体责任人负责,对这些被作出“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就很少处理。证据应该及时收集,因为虽然“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本案”中处理,但是“另案处理”如果不对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及时收集就可能导致证据不足,最后放纵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会更关注“本案”犯罪证据的查证,对“另案处理”人员涉案证据材料的查证并不热心,导致后续调查取证困难。如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涉案人员仅有绰号,有的虽有姓名却没有身份材料,侦查机关就以“真实身份不明”将该部分犯罪嫌疑人作为“另案处理”,不进行后续的查证。

四是不利于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安定性是指诉讼行为一旦生效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内容。而“另案处理”非常可能导致审结的案件再审,有损程序的安定性。

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是法院系统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网,实时录入汇总“另案处理”人员的审判情况,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开发“另案处理”工作平台,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网,利用科技手段对“另案处理”案件进行实时有效动态监督管理。“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网应包含《“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的全部内容,涵盖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涉及案情、处理情况等内容,定期警报尚未被依法处理的涉案人员。“另案处理”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登记录入信息网,消除该“另案处理”人员名单。

二是构筑内外监督机制,推进“另案处理”案件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对程序适用进行监督,也要对实体处理进行监督;既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既要进行“事后监督”,也要进行“事前监督”。将“另案处理”案件监督落实到“另案处理”案件责任人,建立“另案处理”工作考核制度。“另案处理”的有效监督需要引进考核制度作保障,关键点在于落实责任倒查措施,给“另案处理”案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戴上“紧箍咒”,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另案处理”情况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通过“另案处理”说明制度,让检察机关详尽掌握“另案处理”人员的情况,为下一步的跟踪监督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次对当事人也要详细说明适用“另案处理”的原因理由,让当事人清楚案件的发展状况,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拓宽“另案处理”案件的救济渠道。由于“另案处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当事人在“另案处理”不当时不能获得自己的救济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另案处理”的滥用及不当适用,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另案处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规定“另案处理”案件的复议制度,当“另案处理”当事人认为“另案处理”的决定不当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复议。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要求给出明确答复,如继续适用“另案处理”的,应当说明适用的理由;如不再继续适用“另案处理”的,应当立即撤销“另案处理”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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