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试行)》

26.11.2015  19:36

 

为进一步加强省环保厅政务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我省环保系统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保证上级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和重要环保工作取得实效,近日,省环保厅以晋环发〔2015〕152号文件印发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提出,开展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省环保厅各单位对国务院、环保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重大环保政策、决议、指标、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省厅重点环保任务和环境管理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情况。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八类:环保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要批示;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有关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厅领导批示、批办的重要事项;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和专题会研究确定需要督办的事项;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工作制度》规定了政务督查所采取的催办督查、专项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等工作方式,明确了确定督办事项、下发督办通知、明确承办单位、及时催办落实、反馈办理结果、加强情况通报、汇总报告情况等方面的程序和办理时限要求。

 

工作制度》强调,各单位办理督查事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在全厅推动形成狠抓落实的良好导向;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推诿敷衍、迟报误报,反馈的信息、上报的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