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点印发 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02.03.2015  20:05

近日,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印发,该省将围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医院内部运行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编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落实政府基本投入和绩效考核责任,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大力开展医改惠民服务,建立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积极发展涉医服务产业,加大三医行业监管力度。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全文)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周密测算,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政策要相互衔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推动由以后付制为主向以预付制为主转变,由单一型付费向复合型付费转变。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付费谈判机制,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与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拓展支付方式改革范围,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四)加强医院内部运行管理。重点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建立医院控费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和运行效率。在严格控制医药费用总量基础上,到2015年底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降到40%以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在新进人员公开招聘中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七)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制定完善本省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优先发展县级公立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落实政府基本投入和绩效考核责任。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根据床位使用率、转诊率等指标,分类指导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大力开展医改惠民服务

(九)基本医保扩面提标。2015年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规范和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以异地住院费用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工作重点,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省全覆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患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十二)新农合24类重特大疾病保障。在所有统筹地区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儿童先天性巨结肠等24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新农合补偿比例达到7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三)医疗救助。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省民政厅负责)

(十四)疾病应急救助。建立省级、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实施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制度,加强基金管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五)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价。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全部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购入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让利于民。(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六)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40元。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妇幼安康工程”。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注重服务效果,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医疗服务便民惠民措施。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在全省所有三级医院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在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院推行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落实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建立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十八)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在国家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试点城市和各县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重点落实国家《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政策,在增强基层分配自主权、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上取得突破。(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九)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加强医务人员执业安全环境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全面建设“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一)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力实施卫生人才“百千万工程”。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研究实施县级公立医院专科特岗计划。实施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人才工程。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二)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鼓励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乡村医生开展免费培训和脱产进修,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订单定向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二十三)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加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及低价药品、急救药品供应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完成低价药品、急救药品和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供货配送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医疗机构及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负责)

五、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二十五)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长期对口支援战略,做好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县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等工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支援效果。加快发展医疗联合体,以三级医院为核心创新医疗联合体建设模式,力争覆盖所有二级综合医院,开展县乡医联体建设试点。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托管、重组、办分院和分病区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六)推动区域医疗资源协同服务和集约化配置。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按照医疗服务的地域范围和技术辐射能力,在市、县建设和发展区域专病中心。发展区域性专门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机构,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七)鼓励吸引人才到基层工作。解决基层人才匮乏、有编不招、有编难招问题,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制定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要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对已连续2年以上未新进医师及其他卫技人员的单位,要优先保证安排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计划并落实到位。落实卫生系列职称分类评审并向基层倾斜政策。(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八)提升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落实《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重点推进我省20家县人民医院、15家县中医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深入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加强对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评估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三十)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和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探索开展以全科医生团队为基础,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儿童为重点人群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完善签约形式、签约内容,实现综合、连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一)强化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公立医院之间双向转诊便捷通道。有对口支援关系和各医疗联合体内部率先实现分级诊疗、合理转诊、即时结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二)充分发挥医保对分级诊疗的杠杆作用。完善医保差别化报销政策,探索建立报销“负面清单”,下转患者不再另计起付线。新农合住院按病种分级诊疗改革范围由18个试点县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建立县外转诊备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七、积极发展涉医服务产业

(三十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加强规划引导,给社会办医留出空间,鼓励社会办医进入医疗服务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医养融合发展试点。(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五)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与医疗、疾病、护理、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山西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负责)

(三十六)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拓展完善功能。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加快推进省、地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惠民工程,建设预约诊疗服务信息平台、远程医疗系统。(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局、山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

八、加大三医行业监管力度

(三十七)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建立和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考评机制。(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山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三十八)加强药品监管。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实施基本药物全品种监督抽验,提高药品安全保障能力。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引导药品流通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省物价局、省食药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分别负责)

(三十九)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安全、费用控制以及财务运行等监管。借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评估工作。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范围,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其诚信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