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罚贪贿犯罪行为

28.06.2015  16:39

  检察日报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郑赫南) 2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韩晓武、王其江等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加重处罚行贿、重特大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草案一审稿在现行刑法条文基础上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行贿人……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韩晓武委员认为,删除“检举揭发行为”等表述,对“免除处罚”作一些限制性规定是个进步,但还是容易造成行贿人“只要交待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从源头预防犯罪。他建议取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内容,同时,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罪行,可以在行贿犯罪的刑罚种类中增加“管制”,从而对立功人员予以奖励。

  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认为,这一问题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标准、刑罚处罚的可行性等,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将草案中有关刑法第383条第1款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的内容删除。“这条看了以后会让人误解对贪污处罚轻了,与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精神不符。”沈跃跃说。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提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缓刑适用过多现象,立法上应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尽可能明确。

  此外,马马文、陈秀榕等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此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闫小培、方新等委员建议“毒驾入刑”,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给予和“醉驾”同样的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 包瓴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