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收费政策

19.06.2015  17:45

 

      现将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收费政策摘录重申如下,请各有关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规定: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者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规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有关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5.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出台《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行为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6.《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办〔2015〕4号)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以国际课程班学生等名义收取高收费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