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年底前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和气价 多用多负担

10.04.2015  11:05

  2015年,国家发改委将重点推进四项工作,居民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污水处理费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4月9日,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四项工作我省均已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百姓最关注的阶梯水价和气价,山西已经列定全面推进时间表——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2015年底前所有管道气已通气城市全面建立。

  新规是否意味着,今后居民用气价格将提高?对此,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用气将保持相对低价,超出部分适当提高价格。原则为多用多负担。

   阶梯水价

  总体进度规划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在我省已前期进行了推广。目前全省设市城市中,已有20个实施。还有古交市、高平市2市,未出台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方案》,2015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6年底前,各县(区)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8月15日前,方案将进行听证。9月30日前,出台并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政策。

   多用水多负担

  对于居民阶梯用水制度,有些百姓存在认识误区,觉得会提高用水费用。其实不然,新规目的在于借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原则是在保障基本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

  阶梯作用,具体体现在哪里?《方案》提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对于低收入家庭,将充分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设置不少于三级

  对于阶梯设置,《方案》规定应不少于三级。

  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

  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还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家庭用户单位

  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

  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全部实行阶梯水价。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未完成改造的居民,我省将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改造任务。改造所需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居民用户分担比例不得超过30%。

   阶梯气价

  总体进度规划

  目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中,仅大同市实施了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方案》提出,2015年底前,我省所有管道气已通气城市全面建立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

  今年6月底前,提出当地城镇居民用户阶梯用气价格听证方案,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10月1日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采暖用气独立

  同阶梯水价一样,阶梯气价制度将用气量划分为若干阶梯,将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对于低收入家庭,同样将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阶梯气价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各分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原则上,第一、二、三档气价按1∶1.2∶1.5的比价安排。

  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采暖用气,可根据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学校养老均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方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污水处理

  除了用水、用气,污水处理也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按照《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调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8月15日前,方案进行听证。9月30日前,出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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