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到清远市开展立法议案工作调研

24.06.2015  17:09
      

    6月17日至18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陈耀光率调研组,到我市开展《关于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的立法议案》工作调研。

    6月1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一行5人到达广清高速横荷出口,未经停留,便直接赶赴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地调研。调研组察看了华清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生产现场,并与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座谈。

    6月18日上午,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市政府副市长何国森汇报了有关情况。

    ■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纳入法定义务范畴

    在今年3月份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1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的立法议案》。领衔的省人大代表张丽杰指出,“垃圾是被放错地方的资源”,利用、回收得当就可以实现相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他建议,有必要加快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立法,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尤其要将企业和公众列为承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义务的主体。“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中,将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法定义务范畴。”省人大调研组正是为了审议这一议案而前来调研。

    副市长何国森汇报称,2005年10月,我市被国家商务部批准列入全国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向我市颁授了“中国再生铜都”牌匾。我市成为目前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获此称号的城市。2014年,我市再生金属行业环保定点加工利用企业共有27家,进口批文量159.81万吨,实际进口量69.31万吨,实际进口金额13.35亿美元。目前,我市正利用“清远铜”这个历史品牌,把全国最大的废旧物资拆解基地,打造成为全国闻名的“中国再生铜都”。

    ■流动回收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座谈中,企业和政府部门均表示有必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地方立法。市供销社参会负责人对立法“举双手赞成”。他建议通过立法,对生产厂家、回收企业、利废企业和流动回收人员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对底层的流动回收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赞同。她建议要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监管。同时,可列出再生资源目录,在老百姓中进行普及。

    何国森在汇报时也谈及,目前,城乡大量个体收购人员只是从经济利益出发,只收取价值较高的废品,对价值低的废品则视而不见。比如,城乡垃圾中大量的废玻璃、废塑料、废纸都被填埋,特别是农用薄膜,使用后废弃无人回收,散落在田间村庄,有的埋在土里、有的挂在树梢、有的流入河道,出现“白色污染”现象。个体户在城乡结合部对废金属、废塑料进行简单加工处理,造成附件居民区污水、污油四处横流,污染空气,“脏乱臭”现象很严重。他期望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广东省再生资源利用条例》,将我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伙灵参加了调研。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