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因未参加刑警队搬迁仪式遭栽赃逼供获刑

24.07.2014  20:55

    8年前,阮有春被当地警方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带走,在民警的拳打脚踢下,饱受皮肉之苦。案件几经反复,甚至办案民警被判犯有刑讯逼供罪,但阮有春仍不得“清白”。

    2013年,此案件已被检方撤诉,但他期待的无罪判决,却至今没有到来。

    “飞来横祸

    2006年8月20日,吉林白城人阮有春在用货车运送废旧窗户的路上,被警察拦下。带头的,是当地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六中队队长谭伟。谭伟称,让阮有春协助调查。至于调查什么,阮一头雾水。

    阮有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了如下场景:

    到了办公室,谭伟突然说,阮有春的货物都是偷来的。紧接而来的,是一顿痛打。民警把阮有春带到了另一个房间,把他锁在一把铁椅上,双手反铐在椅背后。谭伟等三四个民警对他拳打脚踢,逼他承认盗窃。

    除了殴打,阮有春回忆,谭伟等人还用涂满芥末油的毛巾捂住其口鼻,用别针扎他的十个手指,甚至用电棍电击他的全身。

    阮有春称,直到22日晚上被送到看守所前,自己都被锁在椅子上遭受刑讯。

    期间,谭伟曾进来对他说:“你承认盗窃不够,还要承认有手枪、有子弹!”阮有春说,“我挨不住打,(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了”。

    民警为何找上阮有春?据阮描述,民警谭伟1999年就与他“结下梁子”。当时刑警大队六中队举行成立仪式,在当地开旅馆的阮有春,曾被通知前去捧场,但他没去。此后一晚,谭伟便带人去阮家的旅馆查夜,“前后15分钟内,查了3次”。直到阮有春向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求助后,谭伟才离开。但2006年,那位副局长调走了。

    同年8月,发生了文章开头的拦车一幕。当事人提供的(2006)洮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5日,阮有春被判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5个月。

    免于刑罚的刑讯逼供罪

    出来后的阮有春,走上了告状之路。他先后到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控告谭伟等人刑讯逼供。此后,陆续有其他自称遭到谭伟刑讯的受害者或家属,也加入控诉队伍。

    “转机”出现在2007年年底。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3日发出的侦查指定管辖函显示,该检察院指定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异地接手”办理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涉嫌刑讯逼供案。

    2008年5月29日和7月1日,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上述民警的涉嫌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当事人提供的字号为(2008)昌刑初字第137号和(2008)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年10月31日,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

    上述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0日至22日,审讯阮有春的过程中,谭伟和其他民警不仅对阮有春拳打脚踢,还采取电警棍电击、戴拳套击打、用毛巾涂抹芥末油和辣根捂住其口鼻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

    判决书还认定,谭伟等人还参与实施了其余4起刑讯逼供案。除了上述手段外,打火机烤手、大头针扎手指等手段亦被采用。

    此后,谭伟等民警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渐渐陷入“拉锯战”。

    当事人提供的(2009)昌刑初字第14号和(2009)昌刑初字15号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10日,重新受理此案的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谭伟、吉喆等人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谭伟、吉喆、高志尧有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并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判决其刑讯逼供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吉林市中院又判决谭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高志尧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但这不是最终结果。(2012)吉中刑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5日,吉林中院又作出再审判决,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由,维持了谭伟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谁都没见到过的子弹

    阮有春并不认为谭伟等人“没有造成错案”。就在谭伟等人受审的同时,阮有春就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随着谭伟等人接受调查,阮有春非法持有弹药的证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当事人提供的检察院询问笔录显示,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弹药管理的李国庆在接受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称,2006年11月22日,办案民警之一高志尧来到办公室,称收缴了一些子弹,要求开一个收缴物品清单,但并没有提供子弹。当时的治安大队长李士忠跟李国庆说:“这事我知道,你给他开(清单)吧。”而后,子弹却一直没收上来。

    询问笔录还显示,2006年警方从阮有春家搜查出弹药的“见证人”刘广福称,当时他并没有到搜查现场,只是在警察“提醒”下,补签了一个笔录。这与高志尧的说法一致。高志尧称,他也并未参与搜查,谭伟让他找刘广福补签“见证人”签字。

    记者在再审判决书中看到,大量的证词也已发生改变。

    比如原审证人之一焦文革称,不知道阮有春“是否有弹药”。高志尧曾拿过一个笔录让他签字,说跟他没关系,也没让看是什么。谭伟后来对他说,“以后要是有人找你问子弹的事,就说在阮有春家看过”。在2006年的原审中,焦文革的说法是,在阮有春家看到过三四盒口径子弹和一盒手枪子弹。

    原审另一证人路永文也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从没见过警方让其指认的子弹。他称,2006年警察找他,说事情和你没关系,说完你就走。路永文称他当时急着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他们答”。而在原审判决中,正是路永文把子弹交给阮有春,让他转交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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