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02.09.2016  14:01

晋国资产权函〔2016〕566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国家出资企业

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产权登记各项基础工作,经研究,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全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检查重点

1、产权登记制度建设情况

各省属企业是否依据本企业实际及时制定了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各级企业的职能部门及人员配备情况。

2、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情况

各省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了产权登记;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内的企业是否全部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是否规范。

3、档案管理情况

各省属企业应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各省属企业是否建立建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企业,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4、整改落实情况

各省属企业是否按照省国资委下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省属企业限期办理产权登记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并按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5、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情况

各省属企业是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料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通知》(晋国资办函[2016]5号)的要求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了汇总分析报告。

三、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全面自查与省国资委重点抽查的方式。

四、检查要求

(一)对省属企业的自查要求

1、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及本通知中的检查重点,进行全面自查。

2、各省属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含电子版)至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产权登记工作职能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变化情况;二是办理占有、变动、注销等各类产权登记业务情况;三是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检查重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是对自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尚未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及下一步措施等;五是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意见及建议。

(二)对各市国资委的检查要求

各市国资委可参照省属企业的检查重点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全面组织所辖各县(区)及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将本市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年度检查报告(自查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将对各市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年度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利用两年时间抽查单位达到全覆盖。本次抽查时间和名单另行通知。

五、检查时间

(一)全面自查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0月8日。

(二)重点抽查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市国资委、省属企业上报自查报告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前。

六、工作要求

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工作职责,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是对各市国资委和省属企业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为重点抽查做好充分准备,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本次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我委将对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黄炜 联系电话:0351-7218066

联系人:司芳 联系电话:0351-721838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国资委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