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14.03.2017  01:02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山西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三年规划(2015-2017年)》等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报告与运用等方面的内容。此外,《办法》还对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概念的界定、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受委托开展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保障措施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制定《办法》,通过开展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规章的实施效果作出客观、系统、全面、科学的评价,为修正完善相关规章内容提供重要依据,对于有效提升省政府立法质量,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制定《办法》,建立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将会促进省政府立法工作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发展,也将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制三处张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