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未投交强险 肇事车主司机同担责

10.04.2015  11:19

 

出于好心,将车辆借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因所借车辆未及时办理交强险,车主只好与肇事司机共同为此起事故买单。近日,经侯马市法院调解,肇事司机任某与车主张某连带赔偿原告乔某损失共计8万元。

去年4月1日,任某驾驶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侯马市程王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家灯火门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吕某、乔某、焦某、乘车人韩某及焦某妻子和儿子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乔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支出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任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乔某将任某及车主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据乔某申请,在扣押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时,车主张某思想十分抵触,认为事故系任某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后经查实,该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保险到期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虽然肇事司机任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投保义务人,车主张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乔某有权请求车主张某与肇事司机任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办法官安娜耐心细致地法律宣讲和调解疏导下,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目前,赔付款8万元已履行完毕。事后车主张某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不再为省一点保险费而因小失大,背上沉重的保险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不按时交纳交强险主要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车主故意不予交纳,另外一种是车主忽视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检验期限与交强险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而交强险1年1投保,这导致有的车主会混淆,只有到车辆检验时才注意到交强险问题,造成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过期的交强险,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交强险过期处罚。所以,车主应留意交强险有效期限,及时投保,避免因为交强险过期造成事故赔偿方面的损失和交通违法处罚。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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