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十项经济监管制度

10.06.2014  22:55

强化监督是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根本方法和重要措施。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监管,对于构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着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健康发展,解决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现实问题,为实现我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保障,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精神,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措施、强化权力运行监督的思路,市纪委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太原市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十项经济监管制度》,在我市进行试行。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台账管理制度

(一)搞好农村集体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周密计划,协调组织林业、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土地、森林、荒地、滩涂、草原、水面、矿产等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造册登记,分类建立台账。要按照农村集体资源的面积、区域位置、承包户、承包年限、用途、质量、管理责任等要素以及调整使用情况建立详实的数据台账,并按照程序做好确权、颁证工作。台账要进入“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原始纸质台账由乡(镇)保管,报账员依据动态情况进行调整。           

(二)搞好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产、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农用水利设备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集体投资投劳,国家扶持建设的公益性设施以及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形成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厂房、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电器、农机具等)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各类资产名称、购置时间、型号、价格、数量、资产使用责任人、堪用程度、维修、维护投入的费用等。资产台账由乡(镇)农经站保管,依据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集体资金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对农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上级拨付的支农资金、补偿资金、扶贫资金、优抚资金、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公益事业建设专项基金等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并将经营收入纳入资金管理范畴,依照经营合同的约定,对集体投资投劳的收入、土地房产租赁、资产处置等集体经营收入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要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做到周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经营审核(备案)制度          

在稳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权益)要求,按照依法、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县(市、区)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统一印制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核(备案)规范的法律文书,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核(备案)制度,为促进集体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引导当地资本组成“龙头企业”,联片承包(转包)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探索开发土地抵押贷款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激活土地要素,实现土地和劳动力的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自主权、收益权,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营权的流转审核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全面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各村经济账务。要规范委托代理程序,按照村委会提出财务委托代理建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乡(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村委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依照代理权利和义务履行责任的范围,全面代理村级财务事项,并逐步纳入会计电算化管理。实行代理制后,村级组织取消村(组)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财务报账。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分村建账、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各村的经济合同、银行账户、支票、财务印签章(公章),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对各村的财务账目实施代理服务。

四、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单)制度

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的通知》(晋农(经)发〔2008〕16号)。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呈民主理财组审核,并提交村民主理财组长、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联签后,报账员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乡(镇)财务代理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人员进行审核记账。逐步建立完善“村级联签公开,乡镇审核服务,县级指导监督”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完善农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处置招投标制度

政府投资、农村集体集资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集体资产处置,要遵循市场规律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实行规范运作。建设项目由村级组织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概(预)算,报乡(镇)审核,乡(镇)统一组织对工程标的、招投标程序、时间、条件及要求等事项进行信息公布,聘请工程建设有关机构、专家组织实施招投标的评审,然后由中标公司承建。集体资产处置,先由村级组织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乡(镇)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然后组织招投标,进行评审认定。建设项目、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乡镇纪检组织、村级民主监督组织要具体监督。

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状况定期公开、公示制度

要完善和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方法。对上级要求公开的项目,要及时公开,并细化公开内容,严格公开审批程序,扩大公开范围。一是将农村“三重一大”事项全面公开。要把农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列入公开内容,把农村干部工资报酬、资产资源处置、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农村低保、土地收益补偿、分配等内容进行彻底公开,并保证全面真实;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开的程序。村委会要按照公开制度的要求提出公开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公开方案的内容、程序进行逐项审查,并报乡(镇)经管站核实审批,然后实施公开;三是完善形式和方法。利用阳光农廉网、广播、电视、固定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做到常规事项定期公开,急重事项及时公开,群众点提事项随时公开,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对不公开、假公开、不按程序公开、不及时公开的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

七、建立完善“三资”管理责任人定期审计考核制度

村委会主任为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三资”管理责任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制度。考核通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抽查检查等方法进行。县(市、区)统一组织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乡(镇)主要负责对村级“三资”责任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结果要公示,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工作尽职履责、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有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八、 建立和试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要根据本村经济实力和集体当年计划发展项目情况,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详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的预算方案,要分解落实,严格控制,保证实施。乡(镇)要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年终编制的相关报表、预算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对于执行过程中项目资金收支的实际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说明。

九、建立和试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基层发生新债务的规定,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举债搞建设,包括违反规定为村民经济活动担保形成的新债务,村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定期核实债权债务,保证内外相符。对以前产生的债务债权应清理核实,积极追收债权,逐步化解现有债务。确实无法回收的债权或归还的债务,召开村民民主理财会议进行讨论,并上报乡(镇)经管站批准后核销。历届村民委员会对任期内债权债务进行打包核算,并进行公示。

十、建立和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农村集体组织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由村民代表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各级经管机构的业务指导。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的大小,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审议经济合同文书,监督经济运行情况,重要财务事项发生时,随时召开理财会议,对村委会编制的农村财务预决算要实施审定和监督,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