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管理制度(试行)》的解读

31.07.2014  17:27

 

 

      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太原市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为全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全面有效落实提供制度保障。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同志。

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管理制度》全篇共9项内容,主要是严格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审制度、严格农村公章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农村经济合同乡级预审制度、严格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严格实行改制村过渡监管制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信息公布制度、严格村务民主监督制度、严格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村级干部教育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问:《管理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

管理制度》内涵丰富,可操作性强,是与“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相配套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一,它贯穿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要求。按照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要求,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同样必须认真贯彻“两个责任”的要求。“两个责任”是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统一体。“四议两公开”是规范农村权力运行的,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制度;本《管理制度》是促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落实的监督性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车两轮、一鸟双翼。如《管理制度》规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责任人,对决策过程负全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包联干部是村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管责任主体及责任人,负监管责任”。同时,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所指范围和监管部门也作了相应明确。从而做到了有规可依,有规能依,监督有据,操作有法,较好地解决了责任不清,概念混淆,监管单一,协调不力,处罚失据等问题。

第二,它是农村工作制度的创新,契合了新情况、新问题,体现与时俱进精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行以来,农村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有较大提升,促进了村民自治和民主政治建设。但也发现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该工作法执行的随意性和偏颇性,村改居之后的边缘化,城中村改造中的扭曲性等,导致了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增多,村民上访、不稳定因素增加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加强制度约束与规范。为此,市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从强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执行入手,认真研究制定了本制度,旨在规范“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执行过程中的逾矩行为,解决监督乏力、监督无据的问题。

第三,它体现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首先,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主旨在于提升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本《管理制度》从功能上主要是监督和促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认真贯彻,并取得实效,因而它具有监督性、保障性、建设性等特质,是一个三者有机统一的整体。《管理制度》对加强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每年要由县级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协调农委、国土、住建、规划、审计、安监、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对农村主干集中进行一次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并建立完善廉政档案;每年由县(市、区)政法委牵头,对农村主干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农村主干的法纪意识”。其次,《管理制度》注重加强制约机制的建设,强化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如:规定“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村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继续推行农村基层干部‘双述双评’制度,指导开展勤廉指数测评,促进农村干部增强党性观念,严肃政治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第三,《管理制度》注重村级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强调了对一把手的选用,明确规定“纪检、组织和民政部门要严把村党组织书记选举任用关、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审核关”。这就从制度上对选准配强村两委班子提供了保障。

问:出台《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答: 制定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

      问:制定出台《管理制度》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 出台此《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推进农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三农”工作和城镇化建设。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完善和发展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监督性条款,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执行中的简单化、概念化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使之更加实在、丰富、具体,可操作性强。 一是 有利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积极性,以及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忱。 二是 有利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式的健全完善。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在总体原则和指导思想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自身特点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本《管理制度》在这方面有新的探索尝试。 三是 有利于促进村民在参与村级事务中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贯彻,切实保障村民合法利益及利益诉求的实现,使监督切实有效。

                                                                                (时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