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10.06.2014  19:42
太原市农业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委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保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审查原则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必须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对本部门以我委名义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二、审查范围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通过我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 三、审查机制和程序 (一)公开的一般工作信息,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填写《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信息产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公开→信息公开和发布。 (二)涉及我委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标、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我委保密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信息产生处(室)、单位填写《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信息产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字上报→委保密工作领导组召开会议审查拟公开信息→保密工作领导组作出审核意见→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公开→信息公开和发布。 (三)以我委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将填写好的《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交办公室存档备案。通过太原农经信息网公开发布的我委信息,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须另交信息中心《太原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单》一份。 四、相关要求 (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未经公开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6、本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 (二)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拟公开信息,应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方可公开。 (三)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委信息,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四)多个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公开。 (五)各处(室)、单位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同意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属性、依据和理由。 (六)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纪律处罚 (一)我委保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各处(室)、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工作领导组责令改正;对重大政府信息发布未进行审查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原市农业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信息标题  
主 要 内 容       信息拟稿人签名:                                          年      月    日
初 步 审 查   处(室)、单位负责人保密审查意见: □同意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复 核 审 查   分管领导保密审查意见: □同意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月    日
签 发 意 见   主要领导意见: □同意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不予公开信息内容: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未经公开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未经本人同意、涉及其个人隐私的信息; 6、本委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办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