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英国应急管理的主要方法

11.08.2015  18:47
      一、英国应急管理的主要模式和作法
        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危机形态的变化和危害的扩大,英国政府针对本国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诸如中央层面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与应急队伍之间缺乏协同、配合;应急装备和设施只能满足日常应急需要等明显缺陷,决心从解决指挥、控制、通讯三个方面的问题为入手,改变应对紧急状态的方式,强化中央层面的工作协调和部门协同,整合各方面应急资源,以增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一)明确应急管理目标和指导原则。英国政府明确规定了应急管理的三个目标:保护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服务、保障民主和法治进程。中央政府对应急工作的管理以指导为主,遵循有准备原则,强调参与处置人员必须受过良好培训,时刻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连贯性原则,强调制订预案和计划,使危机应对工作有章可循;辅助性原则,强调指挥权在直接处置危机的现场和一线;方向性原则,强调应急管理要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工作目标;综合原则,强调应急资源的整合;沟通原则,强调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合作原则,强调部门、机构间的信任、理解与合作;预见原则,强调对危机的评估与预测预警。
        (二)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英国比较早地建立了紧急状态法律体系,1920年就颁布了《紧急状态权力法案》,以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几项相关法案,并不断修订和完善,但相关法律之间缺乏衔接和配合,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2004年1月英国通过了《国内紧急状态法案2004》,主要是在前几部应急管理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权力和义务,可以作为英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法。2005年,英国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和恢复》两个文件,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具体而详尽的阐述。目前,英国已形成以《国内紧急状态法案2004》为母法,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两个文件为指导,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结合的条块结合、纵横交错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近年来英国几起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看,应急管理都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实施的,同时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又能在应急法律和计划中得到体现。
        (三)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在中央层面,首相是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长官,相关机制包括内阁紧急应变小组(COBR又称“眼镜蛇”)、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CCC)、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CCS)和政府各部门。其中,COBR是政府危机处理最高机制,只在面临非常重大的危机或紧急事态时才启动(如1999年科索沃战争、2001年口蹄疫、2005年伦敦地铁爆炸、2006年4月禽流感、8月伦敦机场未遂爆炸事件等);CCC由各部大臣和其他官员组成,向COBR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监督中央政府部门的应对工作;CCS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协调跨部门和跨机构的应急行动,为CCC、COBR提供支持。政府各部门负责所属范围的应急管理。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是当地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责部门,直接参与处置的应急力量主要有警察、消防、医护等部门,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及非政府组织予以协助和支持。同时,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之间还有地区应急管理论坛,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多个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区域性的应急管理工作,论坛更注重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的准备工作,如风险评估、规划制定、预测预警、协调多部门开展演练等,而不在于事件发生后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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