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细则要跟上法院判决的脚步

28.12.2015  12:30

作者:余明辉

 

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工作了7年的机长刘阳想要辞职,虽然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但他表示仍无法离开,从12月10日开始,他连续一周到南航总部门前希望“找领导谈谈”。对于“刘阳辞职遭拒”的事件,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飞行部经理,表示“无可奉告”。

如果说,当初是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让准备离职的员工辞职,尚还有情可原,但是法院二审终审生效后,没有对这样的最终判决进行申诉,等于表示服从法院的司法判决,却仍不予对请辞员工放行,而且又根据内部细则要求请辞员工申请复飞一段时间(模糊的无期限)后才放行,不管这样的做法背后有什么原因、苦衷或实施多久的惯例,都是对法律赤裸裸的蔑视和不尊重,让人难以接受。

众所周知,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都是先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还不能令有关方满意,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司法判决是确保社会公平公正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也正因为如此,不管是在人们的正常理解里,还是在有关司法实践的实际执行中,不管被要求执行的对象是单位或个人,也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生效的司法判决都具有无可回避的执行效力和不可推脱的执行性。

从另一方面讲,南方航空公司,不管是从社会的道义、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型央企的社会义务,还是应有遵纪守法意识来讲,对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具有无丝毫折扣执行的义务。

客观而言,作为企业的南航,培养飞行员、机长其确实也付出了很大代价,其保持飞行员、机长等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也是应该的。但要明白,所有这些做法的前提首先是要尊重法律和司法,尤其是已经生效明确有执行时限的法院判决。

机长在南航总部门口无奈“举牌”,折射的是特定条件下法制执行的无力。

目前,我们正在加速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而作为其中的有效组成部分,人人遵守法制是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不但要求每个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制、无条件执行司法判决,更需要包括国企等在内的社会公共单位都要这样做,而且还需要做得更好、更全面、更彻底。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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