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冀民详细介绍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做法

20.03.2015  13:44

本网讯(侯成丽)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确保公正司法工作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介绍了山西法院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的相关做法并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刘冀民说,依照法律规定,案件发回重审,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程序违法,二是事实不清。按过去做法,人民法院在所作的案件发回重审裁定书上,对发回的理由、发回的依据都只是非常简单笼统地表述,不加以详细说明。至于发回的依据是什么、发回的理由是什么,对当事人和社会一般是不公开的,通常的做法都是把它作为内部掌握的情况,采取内部函的方式通知原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难免有疑虑有误解。山西高院从去年12月起开始探索,尝试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公开详尽地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开宣判的形式公开审判结果,以期通过案件发回重审工作的更加公开化、更具透明度,并以此来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推进司法改革。

刘冀民说,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山西高院和全省中级法院全面推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工作。山西高院在这方面率先垂范,为全省法院实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积累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同时,对全省12个中级法院加以督促指导,要求积极稳妥开展透明式案件发回重审试点,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由点到面、由尝试到普及,推动全省高、中级两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透明化工作院院开花、庭庭结果,取得实际成效。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工作发端于民商案件,要积极向刑事和行政案件扩展,向再审程序延伸,努力让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到案件审判的所有程序、所有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个公开”是推行这一工作的基本要求与总体目标,即:要做到案件发回重审的详细理由公开透明、法律依据公开透明、发回的方式方法公开透明。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裁定书中,要针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理由依据加以详细说明,事实不清要说清为什么不清、哪儿不清、怎么不清;程序违法的案件要说清为什么违法了、哪儿违法了、怎么违法了;案件发回重审的依据引用的是哪些法律条款、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出处和原文是怎样表述的,对法律条款的引用要做到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宣判、现场送达。这样一来,就能使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辩护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审判的结果、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其他人员也能通过案件裁定书看的一清二楚、一目了然。

刘冀民指出,目前,山西法院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化、透明化工作起步顺利、进展良好、效果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法院已经尝试运用“三公开”方式审结案件20余件,受到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有关方面的普遍好评。如山西高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由于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无法厘清,准备发回重审。但因案件涉及当地政府,一方当事人因误解而表示不满,认为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山西高院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当庭详尽说明依法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并当场释法解疑后,当事人当时就表示服气服从。还有一起案件,一方当事人以道听途说的不实情况,在案件未有结果时就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认为法官偏听偏信、审判不公。此案在公开宣判时,法庭在释明案件裁判理由依据的同时,对这位当事人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言行当庭训诫。宣判结束后,当事人认为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依据确实充分,当场悔过,感谢法官公道公正。

上海法治天地频道记者问道:我刚才也了解到人民法院规范了案件改判发回重审以及提起再审的标准,去年也是纠正了一大批的冤假错案。我想知道这个标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哪些困难或者是难点?第二个问题,今后人民法院有没有更进一步的措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刘冀民说,发还重审案件应该说历来是有标准的,但是由于我们以前旧有的审判方式是在以前诉讼规定和人员素质基础上作出的,也是适应当时处理案件需要的一些规定,是有的,但是从现在来看,这些规定就显得过于概括,过于笼统,不具体化,操作性不强,这也是我们通过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尝试也不能说拿出标准,也不能说全国其他地方法院的努力向我们看齐,不是这个意思,我们积极探索这方面能不能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比如现在的“三公开”,在以前有些法院已经在某些一项或两项尝试过的,我们实际上总结了大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归纳,认为这三个要素合在一块儿,使发还重审公开更彻底化、透明化、具体化。至于标准,我相信经过全国各级法院广大法官的努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逐步完善,不知道有没有回答清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问道:请问刘院长,山西法院在推行案件发回重审公开工作以后,对上下级法院内部关系有没有改变,发回重审率是否作为对法院绩效考核的指标?

刘冀民说,这个问题非常好,因为现在案件的质量从最高法院到全国各地法院都高度重视,我们知道司法改革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思考,而且积极探索,比如说案件责任制的问题,终身负责制的问题,和合议庭负责制的问题,都实际上是围绕案件质量和程序公正开展的。将来在考评的时候,我们现在实际上已经在做了,案件的发还率,案件的改判率,案件的申诉再审率,都会具体落实到对每一位法官工作的评价中,当然你说的这个会不会影响?肯定会影响。而且这种发还我刚才说了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明你对原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把握上是不够的,案件没有真正的审理查明。还有一种情况是程序上违法了,比如说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比如说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比如说发现了一些其他的审判组织外的力量介入案件,对案件有影响等等,这些程序上的违法,我们现在给高度关注,肯定会影响到对他们审理案件质量的最终评定,以及绩效考核案件质量的最终评判。这个体系我们目前正在积极探索构建中,据我所知,从最高法院到全国各级法院都在努力探索,我们也在努力探索,我除了分管业务工作之外,司法改革,山西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我组织牵头搞,这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思考,有的法院积极大胆探索,我们争取用最短的时间把整套绩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建立起来、完善起来,使之有效的规范法官的审理活动和审理行为。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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