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粮食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的公示

24.08.2015  17:35

      根据推进省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的总体安排,为使《责任清单》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现将《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7项)》和《山西省级政府部门共性权力的责任清单(8项)》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从8月24日到8月28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351-4042506(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粮食局
                                                                                                                                    2015年8月24日

 

 

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7项)
      (一)行政许可类(1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3600-A-00100-140000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收购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粮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类(4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3600-B-00100-140000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属地
2


3600-B-00200-140000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属地
3


3600-B-00300-140000对违反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属地
4


3600-B-00400-140000对未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属地

 

 

      (三)行政确认类(1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3600-F-00100-140000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初审【行政法规】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第8号) 第一条
1.受理责任: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审查责任:在同意受理之日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决定责任: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意见表。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转报国家粮食局。
5.事后责任:及时向国家粮食局反馈意见,密切关注粮食企业承储条件变化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七十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第九条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四)行政奖励类(1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


3600-H-00100-140000对全省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32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设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工作,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省粮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后,在所在单位进行首次公示,复审后进行二次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以省粮食局、省人社厅联合发文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与省人社厅共同行使

 

 

 

山西省级政府部门共性权力的责任清单(8项)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
类别
行使主体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1行政复议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口头或书面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审理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名以上人员审理,调查取证时,不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3.决定责任:审理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报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按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对涉及行政赔偿的,一并处理。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
4.送达责任:按法定时限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正确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条


 
2行政检查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3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1.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
3.送达责任:将责令改正书面通知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的,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4抽样取证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1.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决定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4.执行责任:通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开具物品清单,制作笔录并签名盖章。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将样品送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加处罚款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1.催告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和给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依法送达。
3.执行责任: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1.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调查物品是否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
2.决定责任:符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送达责任: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告知应遵守的义务,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4.执行责任:当场清点,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制作现场笔录。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损毁或转移证据。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转入行政处罚程序、采取其他措施或解除强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被许可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时,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警告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7.执行责任:让当事人签写送达回执,书面警告附在卷宗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监督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8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省级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举报、移交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时,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监督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