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制度

17.03.2015  20:24
晋科监发〔2015〕22号

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准通过分批分地宴请等隐形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不准借机敛财。

2、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

3、党员领导干部办理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邀请人员严格限定在亲属范围以内。

4、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丧葬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报告方式,除口头报告外,必须填写有关的报告表。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向厅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填写《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报告表》,由机关党委(纪委)备案和监督。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由机关党委(纪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办理丧葬事宜须事后7天内向厅机关党委(纪委)报告,并填写《山西省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由机关党委(纪委)备案和监督。

5、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6、厅机关党委(纪委)和驻厅监察室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凡领导干部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7、本制度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