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09.01.2015  18:5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清费立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要求,在对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

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省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6项国定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2项省定项目: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收取的煤炭交易服务费,省煤炭厅为其11个事业单位向五大煤矿集团收取的服务费。

(四)其他。包括3项:晋能集团所属市、县煤运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市、县政府收费;行业协会、省直主管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收费。

三、清理规范任务和责任分工

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原则是:提高认识、坚定决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任务是: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具体任务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收费。

1.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1994年,我省组建了省、市、县三级煤炭价格稽查队,主要职责是稽查向煤炭企业征收的煤炭专项维简费等5项基金、运销服务费、各类煤炭价格、乱收费等,工作经费通过收取煤炭稽查管理费解决。截至目前,稽查范围内的5项基金已全部取消,煤炭价格也完全市场化,该稽查队的绝大多数职能已不存在。因此,煤炭稽查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省物价局配合。

2.分步取消省煤炭厅为其11个事业单位向五大煤矿集团收取的服务费。考虑省编办对这11个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规定其经费从服务费列支,涉及人员多、历史久、机构性质复杂等原因,为平稳过渡,2014年收取标准先行压缩20%,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此项收费。

同时,应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上述11个事业单位逐一研究,抓紧制定改革方案。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制为企业;对职能与现行内设机构相近或重复的,归类合并;对社会资本投资介入的,按市场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对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按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重新确定职能,严格划分类别。2015年1月1日前完成。

此项工作由省编办牵头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煤炭厅配合。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市、县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主要包括以煤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产基金、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绿化资金等违规收费和各项摊派费用。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取缔行业协会、省直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对一些与煤炭相关的协会存在的强制收取会费现象,对一些市、县按煤炭产量收取会费,对个别省直部门存在的以强买强卖方式安排各类培训、装备、服务等变相收取费用牟利的行为,对一些铁路三产企业存在的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现象,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按职责分别由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及铁路运输单位负责落实。

3.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等。我省现行煤炭公路运销体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也不能充分发挥煤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坚决改革。考虑到现行体制运行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实际,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新体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省煤炭厅负责落实。

(三)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应按照维持成本原则核定,随着检验手段的现代化,检验成本已经下降,征收标准应予以相应降低。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落实,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考虑到目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大、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决定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各煤种征收标准降低3元/吨。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省地税局配合。

(四)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

对在涉煤收费前期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的有些执收部门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超范围和超标准征收、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应对照政策规定,规范执行,执行到位。

1.落实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

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2.落实好煤炭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停征政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435号)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已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不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落实。

3.落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符合免征和减缴条件的,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及时认定和办理煤炭企业申请减免事项。

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4.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不得对非受益范围的煤炭企业征收。

此项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落实,省地税局配合。

5.严格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严禁按煤炭产量简单折算计征排污费,避免加重煤炭企业负担。此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落实。

6.明确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修订相关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明确的提取(征收)办法,完成修订我省相关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

此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7.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征收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此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落实。

8.规范保留的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执收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规范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取得实效。

(二)确保按期完成。要按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取缔市、县政府、行业协会、省直部门及铁路运输单位乱收费,降低和压缩征收(收取)标准和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等工作,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政策调整。省煤炭厅11个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煤炭公路运销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方案,2014年10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三)加大督查力度。凡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重复征收、改变征收方式,以及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等问题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要自查自纠、立即整改,严格规范今后征收行为。省政府将组织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安排专项督查。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先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