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

25.01.2015  14:06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我省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进一步落实好省委关于“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思路,为实现山西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营造弊革风清法治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对依法确权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法制化水平。划清权力边界,明确主体责任,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确定权力边界,科学配置内部权力,建立推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清单”制度,严禁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要围绕依法确权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公共权力法治化。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等领域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阳光用权,切断各种利益输送链条。
        三、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范围。严格执行预算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机制,特别是对重点民生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腐败风险。
      四、注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化审计监督和整改落实。听取专项报告、进行工作评议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公共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保值利用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督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切实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五、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制定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明确监督原则、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健全司法机关重大事项、重要文件报告制度,组建司法专业人大代表小组、法律专家咨询小组,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及其他司法职权得到正确行使。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意见,支持和督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实施法律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监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支持和督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行为进行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备案审查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严格报备程序、报备要求,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机关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意见,严格执行被选举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被选举任命人员任期履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被选举任命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必要时要运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法律手段,增强被选举任命人员“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督促“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八、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行动,督促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着力推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着力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措施,提高预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努力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九、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跟踪问效。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针对性,提高监督实效。依法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制度,将监督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民生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加强跟踪监督,要求被监督单位整改的,要及时听取整改报告,督促整改到位并取得实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人大监督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提供必要条件保障代表参加执法监督等活动,创新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注重发挥好代表小组作用。每年的监督工作计划和重点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听取代表、群众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反映。每项监督工作的情况都要向代表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严格把好代表入口关,建立完善代表履职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推进代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富有实效的监督体系。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联系和指导,特别要帮助县乡人大解决履行职权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人大监督格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畅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渠道,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形成监督合力。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建立惩防并举的反腐长效机制。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即时启动罢免、撤职等法律程序。要全面推动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构建崇法尚德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职、开拓进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落实监督法、我省实施办法及本决定,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为开创我省弊革风清、富民强省新局面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