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8.06.2014  12:30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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