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游玩时被其他游客所伤 该找谁索赔

22.04.2015  18:03

小吴和朋友在某公园游玩,行经一游廊时,因游客较多小吴被另一游客挤拥,致使小吴被游廊护栏绊倒受伤,左臂肱骨骨折。后小吴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系因第三人的行为绊倒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处在管理游客秩序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路况和周边环境特别注意,也应对其不慎摔倒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小吴医疗费的20%。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游客在公园中受到伤害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伤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则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解决,并可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要保留必要的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在此基础之上,可考虑此次伤害是否公园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园未尽到义务,可向公园管理处提出主张,在必要时提起诉讼。(绪纯)

 

来源: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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