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7.05.2016  17:53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为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近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下发文件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了主体责任和具体任务分解,并提出工作要求。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明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由各级党委全面负责,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具体推进落实。具体任务包括:一是常态,强化日常监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具体方式包含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检查(道歉)、通报批评等6种。二是大多数态,对违反纪律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让给予党政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态。组织处理分为内部调整工作岗位、取消资格、停职、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诫勉谈话或函询等8种方式;党政纪轻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5种方式。三是少数态,严格落实纪在法前,违纪必究,让严重违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少数态。具体处置方式包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行政撤职等4种党政纪重处分和降职处理方式。四是极极少数态,有腐必惩,施以重拳,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极极少数态。具体处置方式包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和移送司法处理。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党委要求,各级党委要做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领导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适用“常态”和“大多数态”中组织处理的相关配套办法;各单位要建立监督执纪“常态”“大多数态”“少数态”“极极少数态”专项台账;各子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月统计相关报表。

来源: 山西焦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