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26.11.2016  00:04

  11月23日,市政府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整治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等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活动从即日起延续至2017年3月15日。

        此次整治范围和内容包含  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专项整治要做到“三个不”: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轻易不停业整顿,力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方面,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在第三方支付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在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公司网上销售保险产品,不得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不得与无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广告等方面,无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宣传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有资质的,不得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