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溯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4.07.2015  11:21

各市商务局: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酒类流通溯源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年初全省酒管会议工作时间节点部署,现将在全省各市开展酒类溯源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围绕履行商务部门酒类流通监管职责,专项整治工作以贯彻《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为主线,以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为目的,以检查酒类溯源凭证使用落实情况为抓手,集中整治有单不用、不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违规经营问题,确保酒类溯源有据,严格堵塞假冒伪劣酒品的上市流通,通过加强监管,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酒类的健康消费。

二、整治重点

目前在酒类行业深度调整、消费回归理性的市场情形下,受酒类购销差价、经营利润和压力的驱使,酒类市场存在不按正规渠道进货,不使用、不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违规经营问题,极易发生假冒伪劣酒品借机流入市场,掺假售假者为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甚至采用抠箱毁码等故意隐瞒酒类溯源信息的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品,扰乱酒类经营秩序,酒类健康消费存在隐患。整治工作要重点围绕“三查”(查手续、查流向、查渠道)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溯源信息码号抠毁的酒品进行重点整治检查,确保酒品流通的可追溯性,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向市场。

(一)批零市场

1.各市、县商务部门要通过情况排摸对本地区域内酒类批零市场和酒类经销店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不跟附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酒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登记保存,按照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的要求核查处理。

2.检查中对无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酒类商品,特别是隐瞒溯源记录信息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责令经销者提供能够证明酒类溯源全过程的合法有效票据。

3.经销者不能提供或提供的随附单等相关票据不能够证明酒品流向全过程的,依据酒类流通管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以及罚款处理。

4.检查中对登记保存的不跟附随附单、货单不符,不能提供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手续的酒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经销者按酒品的规格、品种分别取样,送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酒品检验合格,能够提供有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后,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否则,对发现的假冒伪劣酒品按规定给予查核处理。

5.在检查中发现转借、代开、伪造或买卖随附单的,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物流配送

各市、县商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协同公安交警、路政运管等相关部门,对物流配送场所和承运车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配送及运输酒类产品是否跟附随附单以及随附单跟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货单不符、货不随单的,依据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令承运者终止配送及运输,市县商务部门对无单或单货不符的酒品按规定给予处理。

三、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从6月份到12月份,为期半年,整治工作分安排部署、集中整治、总结评比三个阶段,由各市、县商务部门具体安排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市、县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作用,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民生安全的高度安排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商务部门的负责人要抓工作责任的落实,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各市、县商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相互协作配合,建立互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形成执法合力;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纪律,严格程序,严格履行职责,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三)宣传政策,舆论引导。各市、县商务部门要坚持边整治、边引导,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既要正面宣传引导,又要发挥社会监督,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四)联动企业,协作配合。各市县商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与酒类企业特别是名优品牌酒类企业的工作协调联系,发挥酒类企业熟悉市场情况的便利条件,了解和掌握问题线索和店铺名单情况,同时,协调联系酒类企业参与整治过程,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市县商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各市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厅酒管办。



                                                                           山西省商务厅

                                                                           2015年6月15日


来源:( 山西省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