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利用免征水资源费 用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13.07.2021  07:22

  7月12日消息,我省促进再生利用,实施《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其中确定,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用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为此,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如,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

  我省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统一配置再生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用水单位,优先配置再生水。为促进再生水利用,再生水价格实行免征水资源费前提下的市场调节,具体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用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